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征缴管理第十五条有效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执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执收。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执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具备财政部门规定的执收条件;禁止委托个人执收非税收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