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执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执收。

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执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具备财政部门规定的执收条件;禁止委托个人执收非税收入。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