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省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调整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适时取消、停止执行本省设立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非税收入项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