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征缴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执收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额缴纳非税收入。对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以及违法使用票据执收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