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沟通协调,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应当按时提请审议。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请单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在年度立法计划外增加立法项目的,应当开展立法项目评估,评估情况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为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参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9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