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Amended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沟通协调,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应当按时提请审议。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请单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

在年度立法计划外增加立法项目的,应当开展立法项目评估,评估情况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为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参考。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