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三章 从业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苗侗医药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保护苗侗医药权利人的秘方、验方、专有技术以及未公开的科研成果。指导、帮助苗侗医药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