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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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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三章 从业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苗侗医药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保护苗侗医药权利人的秘方、验方、专有技术以及未公开的科研成果。

指导、帮助苗侗医药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申报地理标志产品。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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