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三章 从业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苗侗医药知识产权及其秘方、验方、专有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为智力要素作价出资,参与开发和分配。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