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三章 从业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乡村苗侗医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种、自采、自用苗侗药。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