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

第三十条

有效

利用环城生态区内水域从事旅游、水上运动等开发利用活动的,应当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擅自占用河流、湖泊、湿地等水域。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也单独成库。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