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利用环城生态区内水域从事旅游、水上运动等开发利用活动的,应当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擅自占用河流、湖泊、湿地等水域。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