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应当按规定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新设排污口或者从事影响水质的养殖活动。现有的排污口和影响水质的养殖场所应当限期关闭。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