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环城生态区生态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农业种植物、苗木、生态植物植被、树木和水体的占地面积占生态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二)生态用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铺装场地的总硬化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