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环城生态区生态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农业种植物、苗木、生态植物植被、树木和水体的占地面积占生态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二)生态用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铺装场地的总硬化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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