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控制和土地利用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环城生态区内进行下列建设活动,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一)建筑物工程;(二)道路、桥梁、管线、管沟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三)广场、停车场建设;(四)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环城生态区内进行绿地、水体等生态项目建设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