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环城生态区内进行下列建设活动,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建筑物工程;

(二)道路、桥梁、管线、管沟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

(三)广场、停车场建设;

(四)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

在环城生态区内进行绿地、水体等生态项目建设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