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环城生态区内进行下列建设活动,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建筑物工程;
(二)道路、桥梁、管线、管沟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
(三)广场、停车场建设;
(四)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
在环城生态区内进行绿地、水体等生态项目建设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