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内涵地名的发掘保护工作,提出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经专家评审后,由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