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对依法拆除或者迁移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地名所指称的实体,有关部门应当事先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地名保护方案。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