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对依法拆除或者迁移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地名所指称的实体,有关部门应当事先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地名保护方案。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