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