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