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市国土、房产、旅游、环保、园林、宗教、商贸、民政、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宣传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