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古茶树养护按照管理责任和资源权属落实养护责任:

(一)生长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区、森林公园、风景区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或经营单位进行养护;

(二)生长在农村集体经营非林业用地和农户自留地、承包地、庭院内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农户进行养护;

(三)其他古茶树,由所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养护。

土地权属变更的,古茶树养护责任随之相应变更。

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