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