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废弃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