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得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经核准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在指定地点装载和消纳建筑垃圾,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