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按照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