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按照专项规划及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