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