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禁止擅自散发宣传品。在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禁止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广告。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等处,禁止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