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禁止擅自散发宣传品。

在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禁止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广告。

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等处,禁止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