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门头招牌应当保持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腐蚀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