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二)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斜坡、台阶、减速带;(三)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设施。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