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斜坡、台阶、减速带;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设施。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