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城市道路路面出现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后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修复期限内修复。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