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九条已修改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扩大植被覆盖面,加强植被及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节水型城市的要求,兴建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做好蓄水保土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