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和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和水土流失状况,划定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

划定的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应当明确界限,设立标志,根据该区域水土流失的实际情况采取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