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在重点预防保护区内,应当采取植树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轮封轮牧等措施,保护现有植被,减少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提高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