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建设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灌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区土地、灌溉水源、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因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