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灌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灌区水质的保护,合理设置水质、水量监测站点,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