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建设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不得影响防洪、供水及水利工程安全。在灌区市管理处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灌区县(区)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接受市管理处或者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