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会理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鼓励经营或者开展下列项目和活动:(一)历史文化名城传统文化研究;(二)兴建民俗客栈等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各类建筑;(三)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制作和经营;(四)传统饮食文化研究和开发经营;(五)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六)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活动;(七)其它地方特色文化、产品的开发和经营。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