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会理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鼓励经营或者开展下列项目和活动:

(一)历史文化名城传统文化研究;

(二)兴建民俗客栈等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各类建筑;

(三)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制作和经营;

(四)传统饮食文化研究和开发经营;

(五)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六)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活动;

(七)其它地方特色文化、产品的开发和经营。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