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会理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鼓励经营或者开展下列项目和活动:
(一)历史文化名城传统文化研究;
(二)兴建民俗客栈等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各类建筑;
(三)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制作和经营;
(四)传统饮食文化研究和开发经营;
(五)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六)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活动;
(七)其它地方特色文化、产品的开发和经营。
Local Regulations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