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书面报告进行复核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对书面报告进行审定,形成本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本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被审计对象之日起生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