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执行情况,由内部审计机构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申请复核或者提起申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受理。

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