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执行情况,由内部审计机构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申请复核或者提起申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受理。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