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当重新取证。

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