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集体人工商品林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情形处以罚款:(一)木材材积在5立方米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二)木材材积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三)木材材积在10立方米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