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集体人工商品林管理条例/第二章 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第十四条已废止采伐林木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实施,不得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蓄积、株数和面积。采伐期间,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到现场对采伐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严禁超限额采伐、盗伐和滥伐林木。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