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集体人工商品林管理条例/第二章 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第十五条已废止跨乡(镇)采伐的,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签署同意采伐的意见;没有书面提出明确采伐地点的,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