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集体人工商品林管理条例/第二章 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第十三条已废止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划定采伐地点,方可进行采伐作业。采伐作业结束后,采伐集体人工商品林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的书面申请,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