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对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的采伐时间、地点、林种、树种、面积、株数、蓄积、材积、采伐方式、更新方式等情况进行公示。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