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划定采伐地点,方可进行采伐作业。采伐作业结束后,采伐集体人工商品林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的书面申请,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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