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共同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道路运输经营权。客货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名称或者地址、经营范围,终止经营以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规定的经营条件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