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道路运输经营权。

客货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名称或者地址、经营范围,终止经营以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规定的经营条件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