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四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农村扶贫开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